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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