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铜陵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施**、铜陵市**责任公司、杨**、铜陵市**限责任公司、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铜陵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铜陵瑞**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恒**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上诉人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