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甲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商初字第6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保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某甲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金桥路1号,该案应由鹿*院审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保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车辆保管场地地处瓯海区辖区,故争议合同的履行地为瓯海区,瓯海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