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黄*有*(以下简称卓善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诉称:原告系徽州公馆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将合法占有的苏J号轿车停放于小区内租用的停车位。2015年3月5日,该车被他人从原告租用的停车位拖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收取看管费用的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停放的车辆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既非本案所涉及的苏J号轿车的所有权人,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对该车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原告汪*。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