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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黄山卓**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黄*有*(以下简称卓善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诉称:原告系徽州公馆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将合法占有的苏J号轿车停放于小区内租用的停车位。2015年3月5日,该车被他人从原告租用的停车位拖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收取看管费用的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停放的车辆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既非本案所涉及的苏J号轿车的所有权人,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对该车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原告汪*。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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