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付诉被告邵*胜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付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永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邵永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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