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