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歙县**村委会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歙县森村乡森村村委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