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歙县森村乡森村村委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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