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平湖制衣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8年12月26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20元,减半收取12760元,由原告周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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