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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平**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平湖制衣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8年12月26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20元,减半收取12760元,由原告周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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