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教育杂*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杂志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杂志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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