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南(福建**有限公司与宿迁神州**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南(福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神州行*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南(福建*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宿迁神州行*务有限公司所保管的27台中转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自有的24辆车为此项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南(福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宿迁神州行*务有限公司保管的27台中转车辆(发动机号分别为:SGH8521、SGC1946、SGQ3697、H003270、SGR1510、SHB3537、SHD1228、SJA3961、SJA3750、SJA1470、SGG9564、SJA1462、A033241、A033258、SGR3469、SHD0571、SGS2979、SGR3595、SGS8554、SHD5352、LX1823、SHJ6763、MD6327、SHR5204、SHR5216、A035056、A035495)或相应足额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东南(福建*有限公司自有的用于提供担保的24辆车(车牌号分别为:闽A70B06、闽A6F651、闽A19B76、闽APS066、闽A9V619、闽A5W650、闽A6F686、闽ANH876、闽AQZ597、闽ARL985、闽ARZ166、闽AVW099、闽ASX107、闽ASX070、闽ASX211、闽AXG209、闽A70F73、闽A81F07、闽A81F93、闽A70F17、闽A55W68、闽A87X79、闽A110G0、闽A113K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