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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身份证号码33050119851228776X与季**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鲍*与被告季*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季*赔偿保管物财产损失18781元。

本案的简要事实:2010年5月5日晚上8时20分左右,原告鲍*与他人到德清县武康镇贵和路34号被告季*经营的“子禾”服装店购物,被告见原告在试装,被告对原告讲,“把包放在外面不安全,我帮你把包放在里面”,原告同意,于是被告就将原告的包放在该店里的柜子里面,8时30分左右,待原告试装结束,准备付钱时,被告发现原告的包被盗,于是原告向德清县公安局110报警,原告称被盗的物品有夏普手机一台,价值4160元;黑色BLYO(百丽)女式皮包一只,价值6971元;女式皮、LV一只,价值6650元;现金1000元,合计人民币18781元。另外被盗的原告身份证银联卡在2010年5月6日在德清县公安局武康派出所领回。原告为财物损失向原告索赔,故双方纠纷成诉。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季*于2010年5月25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鲍*人民币6000元。

二、原告鲍*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35元,由原告鲍*负担35元,被告季*负担100元(限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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