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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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