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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验有限公司与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刚诉被告绍兴县莱得好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6年10月,原告将2200米印花布和1658米TR面料布置于被告的仓库,口头委托被告保管一段时间。2007年5月,原告到被告处提取该批布料,但被告称该批布料被盗。嗣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仅同意赔偿2000米。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委托其保管的3858米布料,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49,194.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县莱得好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谭*6,000元,款于2008年9月28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付清上述款项后本案双方今后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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