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嵊州市南方瓶盖厂与被告高*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7月23日将9万只63型绿瓶盖寄存于被告处,被告出具寄存凭条一份,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既不返还寄存的瓶盖,又不赔偿损失。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付9万只63型绿瓶盖的价款约计人民币18900元(按每只瓶盖0.21元计算或市场评估价值计算),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应支付原告嵊州市南方瓶盖厂赔偿款18900元,原告自愿为被告减免89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0年1月15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时履行,被告应按全额18900元支付原告。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