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华*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张*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华*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华*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华*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八十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千九百九十元,由原告福建省华*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