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三*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莆田东*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三*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三*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三*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98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9元,由原告福建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