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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发展有限公司因与福建省**有限公司、莆田东**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三*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莆田东*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三*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三*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三*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98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9元,由原告福建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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