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厦*理有限公司、赵*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浴有限公司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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