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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楼涛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吴*因与被申请人楼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原审案涉款项94万元存在申请人所有银行卡内属实,其中30万元已被被申请人拿走,其余款项经被申请人同意借给案外人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楼涛答辨称,原审案涉款项94万元是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保管的。其中25万元由被申请人拿走属实,其余款项应由申请人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涉款项94万元属被申请人楼*所有事实清楚。原审认定被申请人楼*与申请人吴*之间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正确。吴*在提出再审申请时提供了原审判决生效后取得的其与楼*谈话录音资料,作为新证据用于证明经楼*同意将案涉款项其中50万元出借给案外人吴*,其不应承担返还楼*该50万元款项责任。上述录音资料经楼*质证,楼*对吴*主张的事实予以否认。录音资料内容也不能证明吴*主张事实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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