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狮市**有限公司、石狮**有限公司与被告厦**口有限公司、陈**、朱**、吴**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石狮*有限公司与被告厦*口有限公司、陈*、朱*、吴*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石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以其欲进行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石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石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石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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