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张*、张*与被告中国农业*泉州分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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