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与被告蔡*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以其欲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第十七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第十七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