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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胡**、徐**保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胡*、原审被告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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