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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锦江麦**有限公司莆田荔城商场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锦江麦德*有限公司莆田荔城商场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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