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李**、余**、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以被告将欠款付清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余**、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对被告李**、余**、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投递费168元,合计203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203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