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新疆五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新疆**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宏**公司名下位于第六师一0一团三连的刘**庄园度假村的全部财产,原告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新疆五家**有限公司价值1369366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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