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五家渠**款有限公司与新疆北**有限公司、新疆柳**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家渠**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新疆柳**有限公司、杨**、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兵七民破(预)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普**番茄制品(天**限公司、天津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新疆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兵六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五家渠**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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