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麦**机器制造(上**限公司与北京北人**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麦**机器制造(上**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北人**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民法院(2015)闵**(商)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北人**责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麦**机器制造(上**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上海**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北人**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35408.75元。上海**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将该案委托我院代为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另案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北人**责任公司所有的厂房、机械设备进行了查封,现正在对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暂时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闵**(商)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北人**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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