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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中**限公司、山东**限公司与朔州中**限公司、山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原由山东**限公司以朔州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为被告,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向山东省**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4年12月10日做出(2013)济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中**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鲁商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中**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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