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曾**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曾云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4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云浦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云浦给付人民币3690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曾云**行、房产和车辆信息,暂无财产可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延民(商)初字第0499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曾云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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