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有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9)门民初字第756号北京市**有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对外投资,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6601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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