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精**有限公司与北京松**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天津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天辰公司)与北京松**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9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精天辰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司给付货款678868.04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松**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松**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松**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精天辰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678868.04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松**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90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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