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油经营部(以下简称:五原经营部)与北京鼎盛人家圣泽**务中心(以下简称:鼎盛餐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五原经营部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鼎盛餐饮中心给付案款31122元及案件受理费289元。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鼎盛餐饮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鼎盛餐饮中心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鼎盛餐饮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五原经营部申请执行的案款31122元及案件受理费289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鼎盛餐饮中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