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华**限公司与北京百**限公司债权通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与北京百**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7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百**司给付63627元。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百**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百**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百**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华**司申请执行标的6362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百**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7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百**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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