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北京华**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范**与北京华**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1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范**于2015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飞公司给付石料款及诉讼费等共计315292元。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腾飞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腾飞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腾飞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范**申请执行的案款3152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腾飞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11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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