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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