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北京中**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北京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中**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行驶证返还给原告张*;二、被告北京中**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北京中**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张*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中**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本案所涉车辆及其行驶证已丢失。本院向北京**理局车辆管理所京丰分所送达协助执行手续,因车辆及其行驶证已丢失,该所无法协助法院强制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48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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