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安**程有限公司与中钰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安**程有限公司与中钰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商)初字第7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钰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安**程有限公司货款十万零八百元;二、被告中钰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安**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十万零八百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自二○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安**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六十一元,由原告上海安**程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中钰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二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上海安**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78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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