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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海南金**限公司、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海南金**限公司、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海仲字第5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以(2015)琼海法执字第269号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有限公司、海南金**限公司、蒋**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50万元、截止至2014年9月20日利息2488833.33元及复利317735.55元;支付2014年9月、10月两个月的贷款利息54.5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服务费6万元;被执行**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限公司支付仲裁费7246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3384.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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