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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海仲字第2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5)琼海法执字第265号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669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3232元、支付案件仲裁费501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2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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