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琼海法执字第11号姚*申请执行梁**、梁**、海南康**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梁**、梁**、海南康**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委员会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海仲字第433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姚*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及迟*履行利息,并负担仲裁费29327.4元、申请执行费134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委托海南盘**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5号环海大厦公寓楼二单元3层302房【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361949号】。第三次拍卖因没有竞买人报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姚*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530万元接受该302房以抵偿相应的债务。

本院认为

经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享有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83440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123900元、仲裁费29327.4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30116元、拍卖公告费11400元,债权合计3034143.4元。申请执行人姚*于2015年11月3日将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530万元与该债权3034143.4的差价2265856.6元支付至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5号环海大厦公寓楼二单元3层302房【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361949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5号环海大厦公寓楼二单元3层302房屋【产权证号:海房字第HK361949号】以530万元的价值抵给申请执行人姚*,以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3034143.4元,差价部分2265856.6元,申请执行人已支付至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该302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姚*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姚*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过户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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