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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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