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钜**(天津**限公司与天津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系欠款法律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的所在地在天津市西青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在天津市西青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故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