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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传**有限公司与莆田**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莆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原审被告之一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天津市西青区,故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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