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琼海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哈尔滨聚**司三亚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哈尔滨聚**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与(2015)琼海法执字第425号案件一并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聚**司三亚分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三亚市崖城镇南山茗苑房号为A1-A10、B1-B10、面积约为750平方米的二十套房产,因上述查封的房产目前无法进行处置,且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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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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