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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有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477元,减半收取4738.5元,由上诉人北**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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