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无证据证明涉诉合同履行地点在河东区境内,无法证实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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