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赛纳斯**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家庄**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赛纳斯**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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