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唐民四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4948万元,执行费874.22元。本院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四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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