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高全联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刑事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4元,由原告唐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