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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有限公司与中高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高全联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刑事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4元,由原告唐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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