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奎**限公司与淄博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奎**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奎**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奎**限公司撤回对淄博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23元,减半收取9211.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